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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1122银河国际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yh1122银河国际·教务处  日期:2019-06-16 12:49:12  点击:6114  属于:管理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全日制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和应征入伍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报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文件)、《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应征入伍录取新生、在校大学生、毕业生的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章   保留入资格及退役后入

 
第三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单独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四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五条 入伍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在县级征兵办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院教务处。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当在我院录取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送学院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由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院公章后,一份教务处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相关县级征兵办。
第八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办理入学,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九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 1 年到教务处办理入学。
第十条 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章  大学生伍保留籍及退后复学办法

 
第十一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 2 年,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复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各学院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通过网络自学原专业相应课程,并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修业期满,考试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复学后可按照《yh1122银河国际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如军事教育、体育与健康、体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顶岗实习等)。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可按照《yh1122银河国际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成绩替换。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
1.一般应回原学院原专业复学,复学手续按《yh1122银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或学院相关规定,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2.原就读学院原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3.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十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院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四章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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